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1年4月5日周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18日
周口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主任会议的决定,须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拟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委托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依法提出议案,并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九)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对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对市人大代表中的现行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提请常委会会议确认。
(十六)听取有关工作机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八)讨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十)讨论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意见后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3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同时送达会议文件。
第九条 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草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机关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的记录,根据工作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