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民旁听制度办法
(2001年4月5日周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加市人大常委会的透明度,增强市人大常委会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时,设立旁听席。根据议题需要,邀请部分18周岁以上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旁听,使公民直接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情况,使人大常委会更好地置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之下,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民意。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提出邀请公民旁听会议的名额及实施方案,报主任会议确定。
第四条 每次会议旁听人员的名额一般为5人左右,名额确定后,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市直和其他旁听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
第五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将公民旁听名额分配到有关基层单位,由单位领导人提出参加旁听的人员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查,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第六条 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旁听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并有较好的群众威信。旁听人员应主要是社会各界基层群众。
第七条 旁听人员可旁听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安排,旁听小组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有关材料、资料一般可以发给旁听人员。
第九条 旁听人员根据会议安排可以发言。旁听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或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座谈会收集。对旁听人员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十条 旁听人员旁听期间的差旅费,有工薪收入的,由所在单位报销。无工薪收入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销,并按规定发给误工补贴和会议补助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