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交办反馈办法
(2001年4月5日周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23日
周口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会议审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综合表述,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体现,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积极办理。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交办和要求反馈的内容是:
(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三)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代表评议的意见或决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驻周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持证视察提出的重要批评、意见和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整理,在闭会后7日内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签,10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和交办。
第五条 市“一府两院”承办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应在接到审议意见后两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结果;有关部门或负责人承办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代表视察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在接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六条 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审议意见,按以下方法反馈:
(一)市“一府两院”直接办理的,由市“一府两院”负责反馈;
(二)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反馈;
(三)专项工作评议的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由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四)其他单位办理的,由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反馈。
第七条 反馈办理结果,应有市“一府两院”领导或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审议意见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反馈的,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办理结果报告不满意时,承办单位应认真改进,继续办理,直到多数组成人员满意为止。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不认真承办审议意见,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依法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或依法采取其它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对市“一府两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交办反馈办法,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