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人大机关会议制度
(2001年4月23日周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2011年8月18日
周口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
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的各种会议,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开会原则。召开会议坚持确需必要、精简高效、务实节俭的原则。
二、会议审批。会议分别由主任会议、常委会领导或机关领导审批。
常委会会议的时间、议程(草案)、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的时间、议程、列席人员由秘书长提出建议,向主任或临时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汇报后确定。
常委会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决定。
机关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决定。
常委会召开的规模较大的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的时间、议程、参加人员等事项。
各委室原则上不召开规模较大的会议。如确需召开由县市区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由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写明开会的理由、时间、议程、参加人员、拟邀请到会的领导、是否安排食宿等,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主任或临时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送秘书长安排。
各委室召开的有市直机关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由部门提出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
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委室负责人联席会议由秘书长以上领导确定并主持或由办公室主任主持。
三、会前筹备。为保证会议质量,会前应精心准备。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召开的规模较大的会议由秘书长组织办公室、研究室筹备,有关的工作机构配合。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或有关委室负责筹备。
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委室负责人联席会议由秘书长组织或安排有关部门筹备。
会议筹备包括议程、日程及文件、讲话等文字材料的起草、送审、校印、分发及会议通知、会场布置、食宿安排、会前签到等,要周全细致,及时到位,保质保量。会议主要筹备人员一般应到会,并做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决议决定草案。
四、会后落实。会后对会议决定或安排事项,有关部门应认真办理,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