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1年4月5日周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23日
周口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守则。
第二条 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听从于党、立足于法、取信于民;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三条 努力学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钻研法律知识,熟悉人大业务,掌握做好人大工作的本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条 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刻苦工作。驻会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专心致志地搞好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不驻会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关系,其它工作和活动要服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需要;兼任各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条 按时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秘书长请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出缺席情况,除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外,在每年的代表大会上以适当方式向人大代表通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围绕会议议题就地就近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认真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应遵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围绕会议议题发言。
第八条 依法依规参加对决议、决定和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依规表决的结果。任何个人无权否决或改变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第九条 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和其它活动。视察、检查和调查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
第十条 保持同市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每年应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将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一条 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在外事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
第十三条 顾全大局,注重团结,维护人大形象。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本守则,违犯本守则的,应做出检查并认真改正。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遵照执行本守则。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