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若干规定
(2003年5月15日周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2011年8月18日
周口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行使职权、决定问题的基本形式。为开好常委会会议,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一般是在双月举行,时间三天左右。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据此提前安排好自己的工作,服从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安排,确保按时出席会议。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三、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场。确因特殊情况需退场的,应当请假。
四、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邀请的全国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应按时到会,并认真出席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五、常委会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入全体会议会场后,应关闭通讯工具;分组会议时不得在会议室接打电话;会议开始后,不得随意走动,确保会场秩序。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出席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缺席情况,以文字形式通报。对无故缺席、早退的提出批评或其他处理。
七、参加或列席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其他会议或重大活动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