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口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重要活动的安排意见
(2003年5月15日周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为确保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各项活动顺利进行,保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有序运转,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精神,特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重要活动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市委或市委、市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组织的活动,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要求请示相关领导同志参加。
二、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视会议或活动内容请示相关领导同志参加。
三、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省驻周单位开展的正常工作或活动,原则上不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确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考虑是否请示有关领导同志参加。
四、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组织的活动,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的,该项活动必须是全市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并以县市区(党委或人大、政府)名义书面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考虑是否请示相关领导同志参加。
五、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赴县市区开展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主持或参加的,相关委室应提前告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