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请假销假制度
(2003年7月23日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
二、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有事请假,经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并告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
三、综合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正、副主任请假,经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
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在三天以内者,由本委、室领导批准;超过三天者,应同时报请秘书长或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五、凡请假在三天以上者,要写出请假条,经批准后,将假条交人事科存查。
六、请假人员假期结束要及时销假上班,不经许可不得延长假期。不经批准超假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其它处理。
七、无故旷工者,要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其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