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法院执结一起一波三折信访案

    2013/9/2 9:20:51 浏览次数: 【字体:

     

     

    “感谢项城法院法官们,谢谢你们给我执行回来赔偿款。”822日,当项城市新桥镇居民邵红夫妇收到被执行人项城市新桥粮食经营管理所赔偿金及利息合计487577元时,为表谢意,二人赶制了两面锦旗送给项城法院的法官,并当着新闻媒体的面,连连称赞项城法院的法官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2006430日,原告邵红与被告项城市新桥粮食经营管理所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被告(甲方)将新桥常楼行政村丁庄自然村土地上的面粉厂出租给原告(乙方)。协议约定:甲方将新桥粮所板桥粮站所有房屋及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200651日至2016430日止,租金共4万元一次性交清;乙方不负担原有租金,原有租金由甲方承担,并且在租赁期间一切费用都有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双方还就租赁期满后的资产归属、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立即将4万元租金支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收到条1份。项城市司法局新桥司法所对该租赁协议进行了见证。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由于被告新桥粮食经营管理所未履行其原与项城市新桥镇常楼行政村丁庄自然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义务,经多次催要仍不履行。后来,被告租赁的新桥镇常楼行政村丁庄自然村的土地,按国家土地政策延包时承包经营权调整给了丁某等7人,由丁某等7人与被告履行土地租赁合同。在被告数次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丁某等7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由项城市新桥粮食经营管理所支付所欠租金4158元。2010325日,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解除丁某等7人与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后,原告邵红以被告项城市新桥粮食经营管理所不能履行协议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65日,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被告项城市新桥粮食经营管理所赔偿原告邵红因其违约行为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可得利益415111.75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未主动履行,权利人邵红于201275日申请执行。710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项城市新桥粮食经营管理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71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718日,当执行干警再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12)项法民破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项城市新桥粮食经营管理所)要求对项城市新桥粮食经营管理所进行破产的申请。执行人员遂于当天下午向申请执行人邵红说明被执行人已经破产清算的事实,并告诉其应持生效的判决书向破产财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实现债权。720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中止项城市人民法院(2010)项民初字第0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邵红及其妻对此不满,采取了到有关部门上访告状,且几次进京上访。主管执行的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燕对此案高度重视,多次召开执行会议,研究对策,向院党组汇报,同时,六次接待当事人邵红夫妇,做其思想工作,表示尽快解决此案。927日,法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破产申请,认为申请人的破产因存在事实的障碍,其破产可能引发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因此申请人不符合破产条件,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项城市新桥粮食经营管理所要求破产清算的申请。依申请执行人邵红的申请,恢复执行。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项城市新桥镇的国有划拨土地和房产若干,并依法进行了评估。被执行人项城市新桥粮食经营管理所不服,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3321日,周口中院作出(2013)周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项城市法院(2010)项民初字第0403号民事判决书。

    此后,经过项城法院执行法官的多方努力,箭弩拔张的双方当事人终于面对面地坐在了一起,就双方争议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答应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邵红本息合计487577元。至此,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赔偿执行案得以顺利执结。

    (项城市人民法院  牛凌峰  孙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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