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避执行 还清欠款仍获刑
恶意逃避执行,是被执行人在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前,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
等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恶意逃避执行行为,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实现,严重干扰了法院的
执行工作,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扶沟法院以拒不
执行判决罪一审判决恶意逃避执行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12月,扶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扶沟县某气缸盖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孙某借款75
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及扶沟县某气缸盖制造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2017年1月,原告孙某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扶沟法院给被告人刘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告人刘某仍未履行,并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上填写无。经查,被告人刘某有俊逸牌小型汽车一辆,
扶沟县某气缸盖制造有限公司有甲壳虫小型汽车一辆,机器设备若干;但刘某并不打算履行判决,而是
费尽心机逃避执行。2017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另一起民事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将名下车辆、扶沟
县某气缸盖制造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抵偿他人借款,致使欠孙某的借款无法偿还。
鉴于刘某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已经涉嫌构成犯罪,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
院依法对刘某批准逮捕。此时的刘某才悔不当初,耍小聪明规避执行最终将自己送进班房。2017年7月,
被告人刘某在家人协助下向原告孙某支付了全部欠款,取得了原告的谅解,原告也请求对被告人刘某免予
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
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取得
原告孙某的谅解,应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扶沟法院
宣教科 樊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