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近日,川汇区政府下发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川汇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政办[2013]75号)和《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公告》(川政〔2013〕16号)文件,明确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要求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在2015年底前全部依法关停或搬迁。
《方案》规定以下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环城路之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主要河道、河堤和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
《方案》要求在划定的禁养区内严禁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外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规范建设,限期完善环保、防疫审批手续及相关设施;禁养区外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畜禽粪便、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无排放口,实现粪污零排放。(市环保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