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支付租金 引发租赁纠纷
张乙经营建筑器材租赁生意。2010年至2011,张甲租用张乙的建筑器材施工,租赁的建筑器材物品有:钢管、扣件、搅拌机、吊板机、竹笆、振动棒、灰斗车。租赁费用计款4600元。另外,经张乙与张甲协商,张乙的部分建筑器材作价810元归张甲所有,张甲在
扶沟法院认为:张乙与张甲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张甲作为承租方,应当依约支付租金并支付建筑器材作价款,张甲逾期未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扶沟县人民法院 邹鹏举 杨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