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久借不还再借困难
2012年2月及10月份,张乙两次向张甲借款共50万元,陆续偿还后下余243600元,于
扶沟法院认为,张甲给张乙出具借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扶沟县人民法院 邹鹏举 张继超)
2012年2月及10月份,张乙两次向张甲借款共50万元,陆续偿还后下余243600元,于
扶沟法院认为,张甲给张乙出具借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扶沟县人民法院 邹鹏举 张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