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欠下工程款 共同债务妻来还
2010年下半年,张乙给张丙及张甲夫妻建房,工程款总价款共计65万元,张丙及张甲向张乙支付工程款共计61万元,下欠张乙工程款4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张乙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张丙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证明,今欠张乙工程款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注:工程总价款总计陆拾伍万元整,已支付陆拾万元(以收据为准)。张丙。2011.6.20。
扶沟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该笔债务系张丙与张甲夫妻共同债务,张甲应依法予以清偿。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扶沟县人民法院 邹鹏举 张萌 李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