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得罪谁了,为何有人专用“打狗丸”偷狗?
7月上旬,正值夏日的炎热季节,刘涛、李辉、赵勇琢磨着找点事做做,于是就商议购买所谓的“打狗丸”一起药狗,然后,要么吃掉,要么卖掉,这样整一个夏天下来,既有狗肉吃,又有外快挣;主意已定,展开行动。
扶沟法院认为,刘涛、李辉、赵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三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刘涛、赵勇系初犯、偶犯,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现实生活中,采用本案中此类手法盗窃农村豺狗的案件频频发生,主要原因是大部分人认为这只是一般的偷鸡摸狗、小偷小摸行为,却没有认识到偷家犬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家犬既是动物,同样也属于老百姓的家庭财产。“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奉劝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们,打消那些罪恶的念头,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扶沟县人民法院 邹鹏举 张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