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又贪污,项城一男子被判6年徒刑
河南项城一男子在担任某镇社保所所长期间,因一点蝇头小利,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养老保险金进行营利活动,并将他人死亡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据为所有。10月22日,笔者从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解某因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总和刑期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现年36岁的解某,男,原系项城市某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解某在任项城市某镇社保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2013年8、9月份动员该镇各行政村村干部,以存单形式将该镇社会养老保险金存入该镇邮政储蓄银行,存入后立即将存单交付给解某。解某以营利为目的将该款迟缓不存入市农社保办对公账户,将该公款3757800元挪用他用进行营利活动,占有利息1644.38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被告人解某任某镇社保所所长期间,本镇参加新农保人员李某、张某、张某某等五人去世,解某知道五人死亡后,将五人存折未发放,占有五人养老金;刘某、王某先申报企业养老保险,后又申报新农保,因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不能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解某将刘某、王某养老金存折中的金额占为已有,共占有上述人员养老金926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案发后,所占有利息被依法追缴,脏款也被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解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占有利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解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926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当庭辩称没有挪用公款故意的理由,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其辩护人辩护观点,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供稿: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牛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