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