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或者调整人员名单草案;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确认新选出的和补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或者调整人员名单草案;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确认新选出的和补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