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6)
第二十三条 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具体审议办法,由大会秘书处拟定,经主席团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大会有关的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