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3)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监督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