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8)
报告机关对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
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可以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了解情况。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评议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等方式进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对该项工作提出意见。
报告机关对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
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可以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了解情况。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评议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等方式进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对该项工作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