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4)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 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评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