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9)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时整理,并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再次听取报告机关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