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6)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议题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本级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评议。受委托机关应当将评议情况向委托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