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2007年10月12日周口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市人大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坚持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