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10)
反映严重违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信访件;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信访件;
经核查案件事实清楚却久拖不决的信访件;
市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检举类信访件;
其他应由信访办公室发函交办的重要信访件。
前款规定的信访件,经研究认为需要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进行的,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批准后,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反映严重违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信访件;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信访件;
经核查案件事实清楚却久拖不决的信访件;
市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检举类信访件;
其他应由信访办公室发函交办的重要信访件。
前款规定的信访件,经研究认为需要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进行的,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批准后,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