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3)
第四条 全国人大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发函交办的信访件,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信访件,信访人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来信及市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由信访办公室受理并按规定负责交办。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收到信访人来信后,应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逐项登记。其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应由各受理单位研究处理的,由各受理单位负责研究处理;其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由各受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信访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