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7)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政治敏感问题、以及其他不宜扩散的重要情况,信访办公室应及时请示,由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为保障向主任、副主任报送的信访件反映情况的真实性,经分管领导批准,信访办公室可以请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信访部门协助初步核实情况,或者直接派人调查了解。调查了解时有关机关、组织应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访信息,由信访办公室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共同处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政治敏感问题、以及其他不宜扩散的重要情况,信访办公室应及时请示,由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为保障向主任、副主任报送的信访件反映情况的真实性,经分管领导批准,信访办公室可以请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信访部门协助初步核实情况,或者直接派人调查了解。调查了解时有关机关、组织应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访信息,由信访办公室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共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