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9)
第十七条 应由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市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应由县(市、区)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处理;
认为应由其他机关、组织处理的,转相关机关、组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向有关机关、组织发函交办:
第十七条 应由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市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应由县(市、区)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处理;
认为应由其他机关、组织处理的,转相关机关、组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向有关机关、组织发函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