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6)
第十条 信访办公室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以及为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等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十一条 信访办公室对信访情况、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和建议应分别通过《信访反映》等形式进行反映,由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发送范围并签发。
第十二条 信访人给主任、副主任来信反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的典型或者重大案件,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性、全局性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社会动态,信访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和分析,每月通过《给主任来信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发,报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