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11)
第十九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示的信访件,由信访办公室发函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并按其批示期限或三个月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情况,经信访办公室主任批准,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提请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反复到上级人大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上访的人员,信访办公室应排查分析,定期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示的信访件,由信访办公室发函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并按其批示期限或三个月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情况,经信访办公室主任批准,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提请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反复到上级人大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上访的人员,信访办公室应排查分析,定期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并向有关单位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