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12)
第二十二条 信访办公室发函交办以外的一般信访件由信访办公室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就同一问题在第一次受理后2个月内再次来信,或就同一问题2个月内再次来访,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受理登记或录入计算机后保存。
上级人大或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转来的重复来信、介绍来的重复来访,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信访件的办理和情况反馈
第二十四条 信访件的承办单位分为市直机关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市直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承办单位负责人是市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件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件交办、处理、结果反馈全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