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13)
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件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处理过的信访件应认真复查,做好工作。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办理信访件责任制,指定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件的登记和结果汇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跨行政区域或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信访件,信访办公室可组织有关的承办单位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信访办公室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收函单位应及时落实到具体承办者,收函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信访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并答复信访人。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件,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按要求时限反馈办理结果,并答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