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0)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要写出正式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和考察材料,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开会十天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向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对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进行任前考察、任前公示。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要写出正式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和考察材料,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开会十天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向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对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进行任前考察、任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