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未通过之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不得到职和离职。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未通过之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不得到职和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