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6)
第三节 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代理院长。
第十六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免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三节 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代理院长。
第十六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免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