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9)
市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转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