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5)
第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二条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它组成人员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