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7)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职务。
第四节 市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代理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