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2)
拟任命人员中已经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且能胜任工作,届中平级调任的不再进行考试。
第二十七条 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中如发现有足以影响其任职问题的,或拟任命人员应参加而未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或虽参加考试但考试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的,或不通过离职审计的,市人大常委会不予审议其任职。特殊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