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3)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前,提名人或提名人的委托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答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被提名拟任常委会副秘书长,委、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人员,应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前,提名人或提名人的委托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答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被提名拟任常委会副秘书长,委、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人员,应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