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8)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自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个别情况复杂、3个月以内确实不能办结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并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限期答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