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11)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