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12)
(三)重大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五)其他需要重点报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供经济运行情况的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二十日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