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13)
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计划安排的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视察;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计划安排的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视察;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