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14)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计划、规划调整方案二十日前,将计划、规划调整方案及说明提交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计划、规划调整方案二十日前,将计划、规划调整方案及说明提交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