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15)
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规划调整方案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计划、规划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闭会后十日内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规划调整方案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计划、规划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闭会后十日内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