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16)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
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按要求提交部门决算草案。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
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按要求提交部门决算草案。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