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20)
(一)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审计评价;
(二)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及预算执行单位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