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22)
审议意见于常务委员会闭会后十日内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决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报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备案。